D/P付款交單
外貿術語之中D/P一般指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簡稱:D/P),它指的是一種結算方式,在銀行代表收貨的進口商付清貨款后,可以將商業(運費)單據交給進口商,進口商才能拿到貨款。
即期交貨單據(D/PSight) 表明,港口方即期開出匯票,接收銀行在見票后催促進口商付款,付款后進口商獲得裝運單據。 付款交單書指出,遠期匯票由港口方開出,并由接受銀行提示給進口商。進口商承兌后,應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付款。
遠期匯票的付款有三種規定的方法:"即期付款"、"提單后付款" 和 "提單后付款"。但在一些國家,貨物到達后也有規定的付款方式。[解釋二] 也稱為付款,國際貨物運輸中的一種付款方法。
也就是說,海運將首先支付,提單將由代理人或船運公司交付。 通常情況下,當貨運代理或運輸公司收到訂單時,在貨物發運并莊嚴提交提單之前,不會對此作出解釋。
通常下訂單有兩種方式:一、看銀行付款單(傳真)。二、你得付。當然,如果有人愿意付現金的話。作為一種托收業務,付款交單(D/P) 分為兩種基本的交易類型:即期承兌和遠期承兌。在國際貿易結算中,各方按照 "國際商會統一托收規則"(適用于國際商會第 522 號出版物,簡稱 URC 522) 處理有關的付款交單業務。
即期和遠期付款交單(D/P)業務流程基本如下:
(1)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同意以付款交單作為結算的依據;
(2) 賣方在交貨后準備所有單據(包括提單等貨運單據和匯票、發票等商業單據);
(3) 賣方應要求外匯銀行辦理提單托收,填寫托收指示,并交付所有單據;
(4)賣方外匯銀行經審核、承兌后,應當接受托收指示和所有單據,并向賣方開具收據;
(5) 賣方的代理銀行分兩批將全套單據送交買方的代理銀行(賣方銀行可指定該銀行,也可由賣方在托收指示中指明,后者占多數);
(6) 買方銀行應在收到所有單據后向買方提交單據;
(7) 買方向買方銀行付款(即期付款交單),或買方在審查單據和到期日付款后接受付款(如采用遠期交單);
(8) 買方銀行收到買方款項后,應將所有單據交給買方;
(9) 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給賣方銀行和賣方銀行。
D/P付款交單風險
在付款交單業務中,銀行不審核單據內容,銀行不承擔付款義務。銀行只提供轉賬單據、代表銀行出示單據、代行托收和轉賬等服務。在承兌承兌業務中,出口商應注意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1.D/ P 業務中,出口商付款的擔保是進口商的信用,因此重視進口商的支付能力和商業信譽是獲得貨款的重要前提。
2. 貨物交付后,應注意通過控制從出口商向進口商流通的單據來控制貨物,在進口商付款之前應嚴格控制單據。
3. 在實際操作中,在單據的流通和移交方面經常出現問題,即出口商與銀行之間的接觸點、賣方銀行與買方銀行之間的接觸點以及買方銀行與進口商之間的接觸點,因此,有必要控制這些聯絡點,并應按照規范分發單據。
4. 盡量使用指示提單。這樣,就可以通過控制提單來控制貨物。雖然在這兩種情況下,進口銀行必須向進口商付款,才能將單據交付給進口商,但兩者的法律風險應該是相同的,但由于業務實踐中所面臨的不同風險,出口商更有可能直接促使買方向買方付款。
根據 "國際商會托收統一規則" 的規定,通常的托收慣例是由出口公司委托其代理銀行辦理托收,即開戶銀行,托收銀行則委托進口商的代理銀行或進口商指定的銀行辦理及時付款等。( 接收銀行)。但是,在托收業務中,托收銀行沒有義務接受出口商的委托。換言之,銀行在收到托收指示后,有權拒絕處理。
出口商通過自己的代理銀行(托收銀行)處理托收業務,托收銀行將安排托收銀行(無論進口商是否指定該銀行)代表進口商辦理提示和托收。托收銀行有義務讓出口商承擔郵寄托收單據過程中的風險。此外,如果在付款提示方面出現任何問題,托收銀行將與托收銀行進行充分和有效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