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價格和到岸價格的意思有以下幾種。
離岸價格(FOB):
也稱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條款。
離岸價是指當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其交貨義務。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應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及損壞的風險。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離岸價,原幣貨價。比如美國訂購一設備100萬元美元,這個100萬美元就是離岸價。離岸價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港口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載工具上,負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的價格。
到岸價格(CIF):
也稱為成本加運保費(指定目的港)條款。
到岸價是指賣方除負有在CFR條款下的同樣義務外,還必須就運輸中買方負擔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對貨物保險。賣方簽訂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賣方的責任自貨物越過在目的港的船舷時起轉移給購買方。也就是說在貨物于指定目的港越過船舷時,該貨物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就轉移給買方了。
到岸價,是到達我國港口的價格,到岸價是目的港船上交貨,賣方必須負責運送到目的港船上為止,負責貨物到港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離岸價格亦稱船上交貨價格。
離岸價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貿易合同中注明啟運港:啟運港應為海港或河港(南通、重慶港等為內河港)
B、 貿易中要求賣方提供清潔已裝船提單,風險和費用的轉移點即為裝運港指定的船艙內。
C、 船貨銜接應在貿易合同中明確規定,空艙費,滯期費以及倉儲保險等額外費用由誰支付。
D、 裝運港的裝貨費由誰承擔,即THC費用由誰支付,國際貿易原則為誰付海運費誰支付THC費用。
E、 和美國客戶以及其他美洲客戶訂貿易合同時注意客戶在確定價格條款中選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這個貿易慣例還是國際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2000這個慣例。因為同一個FOB術語兩個慣例的解釋不同,雙方風險、費用、責任和義務都有很大區別。
F、 和客戶協商爭取其只能指定船公司或船代公司,爭取貨代由我方按排,目的港貨代也應由我方貨代指定,這樣可以大大減輕貿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