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人,信用證付款的這些風險你必須要注意
信用證是一種使用十分普遍的外貿付款方式,不少企業在與海外采購商進行合作的時候都會選擇采用信用證付款。但是信用證付款并非完全安全,也有很多風險。下面就來和大家梳理一下用信用證付款的風險。
風險一: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
進口商惡意不依照合同開證,在信用證條款中增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常見的有更改包裝方式、修改最遲裝運日期、信用證金額等,一旦信用證正本開出,出口商即處于被動地位。
風險二: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
蓄意制造難以履行的條款,例如在信用證46A要求提交3/3的海運提單,而47A又要求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開證申請人,明顯的矛盾且不可操作。
風險三:信用證含有生效類信用證
警惕信用證中含有生效或不生效條款,如客戶簽名后方能議討交單、憑通知生效、需買賣雙方開立文件確認后信用證生效、目的港驗貨后生效等。
風險四: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當地法律法規不一
在實際操作信用證,那些看似對出口商有利的條款,例如信用證為遠期信用證,但在47A條款中規定如受益人有貼現需求,開證行可以即期貼現,且貼現費由開證申請人承擔,但開證行在付款時要求援引當地法律法規,扣取利息所得稅。
因此在買賣雙方開證前需特別確認好此類信用證類型,如不接受遠期天數的信用證,也可以跟買家協商修改為假遠期信用證,以此來規避可能對出口商產生的延期收匯風險以及額外費用的產生。
風險五:開證行風險,即資信風險
信用證是開證行以其自身的信用為擔保,做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信用證業務中最大的風險,實際上就是開證行的信用風險,如果開證行的資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權益就得不到保障。
因此,在訂立合同時,可要求申請人通過與我方銀行有業務往來且資信情況較好的銀行開立信用證。同時要重視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對資信較差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不予接受,或要求加具保兌。
所以大家在使用信用證付款時,一定要注意規避上面提到的這些風險,重視雙方合同的審核,同時多方便審查合作方和開證行的資質,千萬不要因為審核缺位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