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主要涉及六點內容,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
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一)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于辦理首筆收支前,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信息,填報完成后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賬號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其他境內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信息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免于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二)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注冊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憑列明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信息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信息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內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信息。企業變更注冊地后所屬外匯局變更的,企業應向原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企業注銷名錄,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三)銀行辦理名錄信息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審核企業基本信息的真實性,并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信息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二、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后辦理,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報關人”。
三、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于登記業務權限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后,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為企業辦理該業務。
五、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辦理材料
整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中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六、修訂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有關文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所附《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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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第一、貨物貿易企業分類管理延革
我國現行的“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分類管理”,是指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或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將企業分成A、B、C三類,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A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適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類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在單證審核、業務類型及辦理程序、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具體來說,就是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對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實行事前逐筆登記管理,銀行憑外匯局的登記證明為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對外貿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始于2006年11月,外匯局下發《關于進一步改進貿易外匯收匯與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9號,現已失效),對企業貿易收匯開始實行分類管理,對于一年內收匯資金流與出口貨物流不匹配、或出現違規被處罰的情況等,列入結匯“關注企業”名單。
2012年8月外匯局發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明確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管理的涵義,并統一向金融機構發布名錄,新申請的名錄登記企業被列為輔導期管理A類,金融機構不得為不在名錄的企業直接辦理貿易項下外匯收支。
按照《管理指引》及配套的《管理指引實施細則》,外匯局的登記信息與銀行實現共享,通過分類對進出口企業進行差別化管理,實現貿易收支便利化與風險管理相結合的目標。
本次《征求意見稿》取消了外匯局核準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的企業應當在辦理首筆收支前,在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
(一)名錄管理要點
根據分類管理標準,外匯管理對于進出口企業貿易項下收付匯的總體要求是“誰進口誰付匯、誰出口誰收匯”,通過匹配的貨物流(海關報關數據共享)和資金流(外匯局國收申報數據)對企業進行總量核查,對非現場核查出的問題企業可以進行現場核查、或發放風險提示函,并做降級處理。從企業被列為B類、C類的原因來看,資金流與貨物流持續不匹配、義務性貿易信貸未報告、總量差額過大、監管期到期評估指標未改善是最主要的降級原因,其中資金貨物流不匹配具體表現為:
1.出口不收匯、進口不付匯,
2.離岸轉手買賣收付款與貨物流偏離存在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3.預收延付、預付延收等貿易信貸余額比率超標。
通過將這些企業降級為B/C類企業,加強業務監測核查,暫停或收緊該類高風險業務企業的業務辦理資格,能更有效地管控業務風險。
(二)哪些企業無需辦理名錄登記?
根據《征求意見稿》,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信息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按照外匯局《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支付機構和銀行只要看客戶年度貿易收付匯總額是否超過20萬美元,不超過20萬美元就可以不辦理名錄。
那么如何確定客戶是否為年度內貨物貿易收付匯累計超過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呢?
答案是,外匯局每月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公布年度內貨物貿易收付匯累計超過等值20萬美元,以及收付匯累計超過等值18萬美元且不足等值20萬美元的非名錄企業名單。具體查詢和下載路徑為: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企業信息查詢”“非名錄企業名單查詢模塊”。銀行和支付機構可將上述名單與自身企業客戶名單進行比對。如發現轄內客戶有涉及的,應提示其在1個月內辦理名錄登記。
第二、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貿易收支手續
“主體一致”原則,是指“誰進口、誰付匯、誰出口、誰收匯”。海關特殊監管區內“主體不一致”意味著區內的付款主體可以和收貨人不一致、區內收款的主體可以和發貨人不一致,但并不意味著該筆交易所涉及的保稅區外的收付款主體可以和收發貨人可以不一致。例如區外A公司向區內的B公司交付貨物,可以不由B公司付款,但需要其他第三方付款給A公司。同時,此類業務應有一方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
2020年版《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對此類業務的審核要求。從條款看,采取“主體不一致”的方式辦理業務門檻較高:
一是銀行應按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核。
二是企業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上的收發貨人不是自己的,還要提供付匯人與收發貨人不一致原因的書面說明、可證實交易真實性及該不一致情況的商業憑證以及相關海關監管單證。
本次《征求意見稿》就要求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真實性和合理性的相關材料,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書面說明后辦理。
第三、放寬貨物貿易特殊退匯免于登記業務權限
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貨物貿易特殊退匯指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退匯。若企業不是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試點企業,則A類企業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的特殊退匯,或B、C類企業的特殊退匯,銀行應憑外匯局開立的登記表辦理。其他情況下的特殊退匯,銀行均無需憑登記表辦理。
本次改革放寬了銀行辦理A類企業貨物貿易特殊退匯(非原路退回或退匯時間超180天)的權限,從現行單筆等值5萬美元提高至等值20萬美元。即,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原因(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匯)”。
第四、優化B、C類企業貿易外匯業務管理
《征求意見稿》允許符合條件的B、C類企業可經外匯局登記辦理90天以上的延期收付匯業務,以滿足B、C類企業延期收付匯的客觀需求。
“符合條件”,是指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沒有發生違規行為的,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后,可經所在地外匯局登記辦理該業務。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B/C類企業90天以上延收/延付”。
根據現行規定,B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業務和延期收款業務;C類企業不得辦理90天(不含)以上延期付款業務、托收業務和延期收款業務。B類或C類企業在監管期內發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業應當在出口或進口之日起30天內,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向外匯局報告相應的預計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對應的報關金額、關聯關系類型等信息。
以上便是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