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險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出口信用保險的基本前提如下:一、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不針對特定的單筆貿易;二、出口信用保險的合同、條款對雙方有約束力,保險法下許多對有利于投保人的強制條款并不一定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條款;三、特定出口對象的出口額超過額度范圍的風險,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不承擔;四、受免賠率的約束,超過免賠率的風險不賠。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
出口信用保險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一、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不針對特定的單筆貿易
一般而言,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與出口商訂立一定期限內的出口貿易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服務。鮮少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針對特定的單筆業務進行保險的情況出現。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每筆業務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核來確認是否屬于承保對象,但是如果不滿足出口信用保險理賠的條件,在出口商進行理賠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拒賠的方式告知不屬于理賠范圍。
二、出口信用保險的合同、條款對雙方有約束力,保險法下許多對有利于投保人的強制條款并不一定適用于出口信用保險條款
鑒于出現大量的理賠爭議,對于某些出口信用保險條款的理解是否適用保險法規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解釋成為爭議的重點。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對出口信用保險糾紛的批復出臺,該爭議已經明確,在批復當中,明確闡明:對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鑒于出口信用保險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審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實際上該規定,就是賦予了出口信用保險合同優先于保險法規定的意義。
三、特定出口對象的出口額超過額度范圍的風險,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不承擔
一般而言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決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險之前,會對境外進口商進行系列調查,并根據調查情況確定理賠的額度。對于超過額度范圍的出口金額,信保公司無義務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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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免賠率的約束,超過免賠率的風險不賠
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一般也會設定免賠率,即確定理賠的比例,超過比例范圍之外的出口損失不予賠償。無論免賠率或者免賠額如何設定,出口商作為投保人應當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切不可認為投保了之后即獲得全面的保護。
以上便是出口信用保險的基本前提是什么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