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貨款違反哪條法律
很多企業在進行貨物交易時,會遇到惡意拖欠貨款的客戶。那惡意拖欠貨款違反哪條法律?
惡意拖欠貨款都會違反合同約定,我國《民法典》對違約行為作出了以下界定: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那么,如果被惡意拖欠貨款,該如何維權呢?
1、企業立刻采取行動自行追收
企業自行追收的方法很多,如電話、短信、上門催收,與客戶進行談判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企業自行追收的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兩點:一是注意保留證據為之后啟動法律程序追收做準備,二是注意拖欠時長,若對方逾期超過三個月,就可以考慮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追收了。
2、委托第三方機構催收
首先,對于逾期貨款,第三方機構催收經驗豐富。實踐中,第三方機構的回款效率以及速度都比企業自行催收要快很多。因為第三方機構的從業人員都是經過專業知識學習的專業催收人員,可以幫助企業制定合適的催收方案。
3、提起訴訟
在企業自行催收、委托第三方催收均無效的情況下,我們只能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權益。在沒有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對債務方提起訴訟,要求其還清貨款。但為了避免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建議企業向法院對債務方申請財產保全。
綜上所述,對于惡意拖欠貨款的客戶,建議債權方先委托第三方專業催收機構處理。第三方催收機構經驗豐富,關系網廣泛,可以全方位對債務方進行施壓,催收成功率較高。第三方催收比法律催收風險小、時間段、成功率高、成本低,是處理客戶惡意拖欠貨款的最佳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