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條款賣方要承擔哪些費用
fob條款賣方要承擔的費用如下:1、常規應付費用;2、意外情況的費用。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fob條款賣方要承擔哪些費用
1、常規應付費用
我們都知道FOB條件下,發貨人一般只需負責起運港費用,即上船前的費用,包括:提貨費、裝箱費、港雜費、港安費、提單費、艙單錄入費、碼頭操作費(THC)或原產地附加費(ORC)、鉛封費、報關費等。
特別注意的是美國的AMS、歐盟的ENS等艙單申報費用,因為都是起運港裝船前申報,那么這些費用也就屬于“離岸”之前發生的費用,一般應由發貨人承擔。當然,客戶答應承擔這部分費用的除外。
2、意外情況的費用
(1)船貨銜接不當的費用
FOB,船貨銜接是關鍵。如果沒有及時裝柜入港上不了船,那產生的空艙費、滯期費等都將由發貨人承擔;反之備貨裝柜太早,超期箱使用費、倉儲費等也是要由發貨人來承擔的。所以FOB對于裝運期和裝運港要再三確認,保持密切溝通,保證船貨銜接。
(2)目的港無人提貨產生的費用
因某種原因,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收貨人未提貨也未付運費,此時承運人除無法及時收回運費外,還面臨貨物要被當地海關拍賣或者產生高額堆存費等情形。因此可能首先向收貨人請求支付,無果后會轉向發貨人。
海運費:原則上首先應由收貨人承擔,當無人提貨,則可能會轉回發貨人承擔;
提貨:首先通知收貨人提貨,無人提貨,通知發貨人處理,如回運或轉賣等;
目的港滯箱費、滯港費:無人提貨產生滯箱費及滯港費,貨不抵費的情況下,可能會要求發貨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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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額的指定代理費用
指定貨運代理給出的費用往往會高出普通貨運代理好多。這是因為貨代系收貨人指定,也就是收貨人跟貨代訂立的運輸合同,而不是賣方。貨代對收貨人負責。
發貨人與貨代之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一般也就沒有議價的可能。所以指定貨代給出的起運港一系列費用就會相對高于普通貨運代理。這部分的差額,如果不是很過分,為了貨物順利發出,發貨人只有忍痛接受高費用標準。
(4)貨損的賠償
當目的港開箱驗貨時,發現貨損,FOB條件下一般情況由收貨人來承擔責任。而且收貨人一般買了保險,可以申請保險賠付。但如果沒有辦理的話,收貨人可能還是會和發貨人協商處理。
貨損如果是因為發貨人包裝、檢驗柜子不仔細或其他上船前特殊情況等引起的,對貨損是有一定責任的,需協商處理,承擔相應賠償。如果能證明不是自己方的責任,可以拿出裝箱照片、裝箱單或其他證明資料,讓收貨人向船方進行索賠。
(5)無單放貨的損失
FOB條款下,相比指定船公司,發貨人更多的是指定貨運代理。但由于指定貨代通常與收貨人保持著密切的業務關系,因此指定貨代極有可能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直接放給收貨人,即無單放貨,導致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最終造成重大損失。
(6)信用證的“軟坑”
信用證軟條款是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置的條款,這樣的條款會導致受益人安全收匯受到威脅,而給申請人帶來交易主動權或騙取貨物及預付款項的利益,具有隱蔽性。
如果發貨人不注意,遞交的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時,會被拒絕付款,而發貨后發貨人就會陷入被動的地位,進退兩難,貨款受損。
以上便是fob條款賣方要承擔哪些費用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