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對于當前國際市場來說,反傾銷反補貼政策蔓延較快,各國都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實施,但有些外貿人總將其與保障措施搞混,本次,小編就來介紹下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有哪些
一、三者的實質不同:
1、反傾銷的實質: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補貼的實質:指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為了保護受損的國內產業,恢復公平競爭,調查補貼進口,并通過征收反補貼稅或價格承諾抵消進口產品享受的補貼。
3、保障措施的實質:指當不可預見的發展導致一產品的進口數量增加,以致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進口成員方可以在非歧視原則的基礎上對該產品的進口實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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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者的實施條件不同:
1、反傾銷的實施條件:
(1)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
(2)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3)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反補貼的實施條件:
(1)禁止性補貼:即無條件禁止的補貼,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僅適用于出口活動,或者作為許多條件之一,為出口活動提供有條件的補貼,也可以說: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只有國內產品被用來替代進口,或者作為許多條件之一,提供有條件的補貼以使用國內產品替代進口。具體來說,禁止補貼是一種特殊補貼。
(2)可訴補貼:可訴補貼是指允許在一定范圍內實施的補貼。但是,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其他成員的貿易受到嚴重損害或對其經濟利益產生嚴重歧視性影響,受損害或歧視影響的成員可以對他們提出申訴。如果補貼對其他進口成員產生不利影響,《SCM協議》中列出的補貼就可以采取行動。
(3)不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意味著成員在實施此類補貼或采取反補貼措施時通常不會遭到其他成員的反對。這種補貼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協議》規定的條件。
3、保障措施的的實施條件:
(1)進口急增:協議規定的進口急增,是指進口產品的數量急增,包括“相對增加”與“絕對增加”。絕對增加是進口產品的數量的實際增長。
(2)進口急增原因:進口急增的原因乃為《1994年GATT》所規定的“意外情形”和“進口成員承擔WTO義務結果”?!?994年GATT》與《保障措施協議》對此未做出明確解釋。
“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訴美國皮帽案中,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工作組曾將‘不可預見情況’解釋為,關稅減讓時不能合理預見的情況。”
(3)進口急增后果:進口急增的后果是,導致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994年GATT》第19條對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未予以界定,但協議對此卻做出了明確規定。
協議第4條第1款規定,嚴重損害應理解為對某一成員國內產業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損害”;嚴重損害威脅是“明顯迫近的”。而且確定嚴重損害威脅的存在應基于事實,不能僅以想象、推測或遠期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反傾銷的性質: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
2、反補貼的性質:在正常情況下,反補貼措施是打擊不公平競爭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為保護國內同類產品的重要手段。
3、保障措施的性質:保障措施是國際法上“情勢變更原則”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運用,該措施是成員政府在正常貿易條件下維護本國國內產業利益的一種重要手段,與針對不公平貿易的措施不同。
以上便是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區別有哪些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