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條件
作者:王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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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格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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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次數:413
2021-04-29 15:51:47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因此,企業法人(即債務人)自行啟動破產申請的條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二個條件: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1)持有的現金無法清償到期債務;
(2)可立即變現的資產數額也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可變現資產應界定為非主要資產);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通俗講,就是當期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數小于負債數。債務人的所有資產總額小于所有到期債務和將到期債務總額;
(2)假如債務人財務資料未作實際的資產核銷,如無望的到期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債權)、積壓無法銷售的存貨、設備損壞淘汰、對外投資失敗等未作損失處理,所以可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資產數額不能體現出客觀資產狀況,甚至資產總額還會大于負債總額。此時,則需要債務人進行實際的資產核銷,使資產負債表反映客觀資產負債狀況;
(3)另行證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債務人完成上述舉證準備后,即可進行破產申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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