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池和車(或設備)裝配方式的不同,電動車出口并不簡單。
電動車電池出口在國際海運危規運輸中也被分為不同類別:
1.鋰離子蓄電池組(包括鋰離子聚合物蓄電池組)與設備或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離子蓄電池組(包括鋰離子聚合物蓄電池組)統一列為危險貨物UN3481。
2.電池驅動車輛或電池驅動設備,統一歸為UN3171危險品類別。
3.鋰金屬電池組(包括鋰合金電池組)與設備或同設備一起包裝,并將其統一歸類為危險品UN3091。
如果鋰電池的電芯大于20W,鋰電池大于100W,就屬于危險品,必須正規按照危險品申報。
切勿按普貨瞞報混出去,按普貨瞞報混出去的話,不出問題可能會僥幸逃脫,出問題的話會有以下后果:
1.海上檢查,如涉及瞞報危險貨物,將被海上扣貨,視嚴重罰款,寫情況說明,然后追查記錄三年。
2.嚴重的后果是承擔刑事責任。
3.如果被船東查到,船東會對貨主和訂艙代理人罰款,已有不少船東紛紛發出通知,嚴查鋰電池產品,特別是9類UN3171和UN3480。
4.如果海運出現問題,任何協議、保險等都不能索賠,這是為什么呢?由于您是瞞報,就是違法違規,不要奢望保險公司會給您理賠。最好不要讓保險公司追究你隱瞞的責任。
5.如果啟運港和海運都沒有問題,到達目的港后,還需要進行海關、海事、港務等部門的檢查,有可能被扣貨。尤其是歐美國家,對鋰電池產品的檢驗非常嚴格。一查就是扣貨要付大筆罰款。
6.最后,如果順利到達收貨人手中,那么萬一產品質量有問題需要退運或退貨返修呢,你在起運港隱瞞不報,中國對危險貨物進口檢查很嚴格,隱瞞不報又重新裝船進港注定要追究責任。
因此,鋰電池及其配套設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勿抱有僥幸心理。
對出口商來說電動車出口危險貨物證明書有兩種情況:
電池和車都是自己生產的,那正常的流程就是廠家需要資質齊全,辦理電池的UN38.3及鑒定報告(常用的有上海化工研究院鑒定報告,SGS鑒定報告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有這些完整的資料就可以辦理海運出口的危包證。
出口商或貿易商的電池和車是由不同的制造商生產或采購的,這樣就很難辦理危包證,而且大多數資料不全無法辦出危包證,這種情況需要有一支技術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的隊伍來操作。
對于電動車出口訂艙,出口報關情況同時針對不同船東在不同航線上的電動車的審批、接載情況進行了解。常言道,細節決定一切,越是專業越要重視。
如今鋰電池和新能源產業發展很快,此時更需要維持良好的秩序,堅持正規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