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合同貨款拖欠利息
商品的經銷商拖欠貨款的,供應商可以依據銀行同期利率要求拖欠方支付利息,這在法理和人情上都是合理的。從法理上看,《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人情上看,拖欠貨款是對合同的毀約,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理應賠償相應的違約金。下面就讓現編來說一下供貨合同貨款拖欠利息的計算。
拖欠貨款利息計算涉及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和計算標準的確定。
1.起算時間上的確定
①有明確的書面書面合同約定付款期限的,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第二日起算,未按時付款的,另一方可從次日起主張對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②以送貨單形式起訴的,能夠證明雙方交易習慣的,依交易習慣;不能證明的,則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利息起算時間應從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付款之日起計算。
③以欠條的形式起訴的,若欠條上寫明付款日期的,按照寫明的日期屆滿第二日起算;沒有寫明的,則隨時都可以主張付款。
2.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對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計算方式的,按照約定的。司法解釋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詞,并沒有使用“利息”,因此,當事人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標準不受“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率,其實就是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雙方都能夠預見到違約的后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此后果。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對于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做生意的商場上,被客戶拖欠貨款是很無奈的事。通常企業都會在合作前與對方簽訂合同,雙方按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的責任與義務。但是難免會出現被客戶拖欠貨款的情況。通過上文,我們可以了解到供貨合同貨款拖欠利息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