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應收賬款可以轉移嗎?
債務人應收賬款可以轉移嗎?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將應收賬款轉移給第三方;另一種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互負債務,相互抵銷。有關于債務人應收賬款轉移的內容,小編帶你看一看。
第一種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這一條明確了我國在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生效的問題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種情況,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1、抵銷人與被抵銷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
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銷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銷。
2、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
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銷,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幣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品質較高者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于被抵銷人并無不利,應當允許。如果一方或者雙方的債權標的物為特定物,原則上不允許抵銷,尤其是以種類物債權抵銷特定物債權時,更不允許。
3、必須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始得為抵銷,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尚不能請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債權用作抵銷,否則等于強令債務人期前清償。
如果清償期限利益系為債務人而設時,原則上債務人得提前清償,此時債務人主張以自己的未屆清償期的債務與對方當事人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抵銷,可認為其放棄期限利益,應允許抵銷。
綜上所述,債務人債務可以通過轉讓給第三人,或者當事人互負債務相互抵銷的途徑進行轉移。同時要注意合乎《民法典》的規定,不要盲目的轉移應收賬款,造成違法亂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