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地對 EMC 電磁兼容都有法規層面的要求:
中國有 3C 認證,歐盟有 CE 認證,美國有 FCC 認證,日本有 VCCI 認證,新西蘭和澳大利亞有 C-tick 認證。
其中,中國、美國、日本只考慮EMI電磁騷擾,歐盟是EMI和EMS都考慮,這就是為什么出口歐盟國家的涉及EMC產品既要考慮EMI,也要做EMS實驗緣故。
歐盟CE-EMC指令產生背景:歐共體政府規定,從1996年1月1起,所有電氣電子產品通過EMC認證,加貼CE認證標志后才能在歐共體市場上銷售。
為了調合歐洲聯盟各會員國有關電磁干擾的容許水準,歐盟理事會于1989年5月3日公布了各會員國間關于電磁兼容性相關法律之調合—電磁兼容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簡稱EMC指令),其后經92/31/EEC,93/68/EEC,2004/108/EC三次修訂。現歐盟目前執行EMC指令為2014/30/EU,我們所進行的CE-EMC測試均是在該指令要求范圍內執行。
根據歐盟的電磁兼容(EMC)指令2014/30/EU,所有在歐盟市場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在其對其他產品的干擾性及對外來影響的抗干擾性方面嚴格符合歐盟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