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拖欠利息計算方式
企業在合作過程中,一方拖欠另一方貨款違反了合同的規定,給對方帶來了損失,就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下面就讓小編來說說貨款拖欠利息計算方式。
依據買賣合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品的買方拖欠貨款的,賣方可以依據銀行同期利率要求拖欠方支付利息。拖欠貨款利息計算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起算時間上的確定,其二是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一.起算時間上的確定
如果訴訟到法院,賣方要求買方支付所欠貨款并支付期間利息,法院會調解或判決買方于某月某日付清所欠貨款。支付利息的起算時間有兩種可能:一是買賣合同期滿之日,二是法院指定的某月某日付清貨款之日。
二.計算標準上的確定
拖欠貨款的利息是按照《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具體內容是: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在買賣合同中,由于司法解釋使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一詞,并沒有使用“利息”,因此,買賣雙方約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標準不受“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的限制。當事人約定了相對較高的利率,雙方都能能夠預見到違約的后果,逾期付款的,應當承擔此后果。
如果買方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還需要向賣方支付延遲履行金。在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上,根據遲延履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和其他義務的遲延履行兩類。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
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于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規定: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
在做生意的商場上,難免會出現被客戶拖欠貨款的情況,如果被客戶拖欠貨款,就要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對方履行賠償貨款和利息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