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的方式有哪幾種
背書的方式有這些:第一.限定性背書;第二.空白背書;第三.特別背書;第四.限制性背書;第五.有條件背書。接下來小編就帶領大家一起學習。
背書的方式有哪幾種
第一.限定性背書
有些限定背書規定匯票只交付一次,受讓人只能自行使用匯票而無再次轉讓的權利。如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寫明“僅付×××(被背書人名稱)”或“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不得轉讓”。有些則給出某些附屬條件,“當xxx時,付給xxx(背書人名稱)。當條件滿足時,該背書才成立。有些背書人寫明持票人只能把匯票存在銀行,而不能做別的使用。
第二.空白背書
又稱不記名背書,即背書人在匯票上只有簽名,不寫付給某人,即沒有被背書人。空白背書的匯票憑交付而轉讓。即空白背書的第一出讓人背書簽字后,可多次在市場上流通,直到最后一個受益人,而勿須在匯票背面注明流通過程中的其他出讓人和受讓人。 我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均為記名票據,不存在空白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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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別背書
又名記名背書。是指載明了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在票據背面記明被背書人的姓名或商號、背書年月日以及背書人的簽名的背書。被背書人是因背書而取得票據權利的人,其資格法律一般不加限制。臺灣學者認為,公司作為被背書人時,不須記載公司的代表或董事的姓名,因為在此情況下容易引起被背書人究竟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其個人的爭議。
第四.限制性背書
即不可轉讓背書,是指背書人對支付給被背書人的指示帶有限制性的詞語。只能由指定的被背書人憑票取款,而不能再行轉讓或流通。
第五.有條件背書
背書人在背書時附加某種條件,以條件的成就作為前提的背書。有條件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背面加列諸如免作拒絕證書、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條件的背書。(我國法律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有條件背書對其他當事人來說都沒有 約束力,人們只承認背書在轉讓票據權利方面 的有效性,而不承認訂明條件的有效性。條件可以是現在的,也可以是未來的。
以上便是背書的方式有哪幾種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