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軟條款典型種類
信用證軟條款典型種類 軟條款是信用證付款當中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其的出現使得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大大降低,受益人往往會受制于他人,下面小編就來介紹下信用證軟條款典型種類。
信用證軟條款典型種類
(1)信用證中載有暫不生效條款
如信用證中注明“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貨物經開證人確認后再通知信用證方能生效”。
(2)限制性付款條款
如信用證規定,“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要在貨物清關后才支付”,“開證行須在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貨物到達時沒有接到海關禁止進口通知,開證行才付款”等。
(3)加列各種限制
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和提交的各種單據加列各種限制,如“出口貨物須經開證申請人派員檢驗,合格后出具檢驗認可的證書”,“貨物樣品先寄開證申請人認可”等。
(4)對裝運的限制
信用證中對受益人的交貨裝運加以各種限制,如“貨物裝運日期、裝運港、目的港須待開證人同意,由開證行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證規定禁止轉船,但實際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無直達船只等。
對于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如賣方通過審證發現有“軟條款”,應立即以最快的通訊方式與買方協商,要求改證,對信用證的“軟條款”不予接受。
此外,現階段有不少國家開立信用證會要求出具資信報告,比如典型的孟加拉國,但是由于孟加拉國當地銀行信譽不佳,目前我國國內不少機構與銀行都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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