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軟條款”內容,影響信用證生效!
接觸過信用證的外貿人,是否注意過信用證的軟條款內容?信用證的軟條款內容其實可以直接影響信用證的生效,這是信用證應用中比較大的風險點,但卻很容易被忽略。
信用證的軟條款(Soft Clause),又稱軟條款信用證,通常也被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中規定有信用證附條件生效的條款,或者規定要求信用證受益人提交某些難以取得的單證,使受益人處于不利和被動地位,導致受益人履約和結匯存在風險隱患的條款。
信用證出現軟條款內容的后果是信用證的支付被申請人或開證行單方面所控制,使得作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貨款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軟條款依附在“信用證”這一具有銀行信用的結算方式上,加上軟條款的形式千變萬化,沒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隨意制定,特別是一些軟條款的表述十分專業,使其難以被非資深的專業人員所注意和理解。軟條款的隱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覺,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詐欺、違約、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那么,信用證的“軟條款”內容是如何掌控信用證生效的呢?大致可歸納為以下4種:
1、變相可撤銷信用證條款
當開證銀行在某種條件得不到滿足時(如未收到對方的匯款、信用證或保函等),可利用條款隨時解除其保證付款責任,而且這種責任的解除是單方面的。例如“DOCUMENTS (VALUE NOT MORE THAN USD 300,000 OR EQUIVALENT) INCASE PRESENTED DIRECTLY TO THE ISSUING BANK SHOULD BE ACCOMPAN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ADVISED LC.”中文意思是:如果信用證交單金額不超過300,000美金,那么受益人必須將信用證正本作為交單文件提交給開證行。
這種約束條款,當遇到信用證分批出貨或者是后續修改追加金額的情況時,受益人是無法直接將信用證正本寄至開證行的,這就影響了信用證的生效。因為信用證正本在交單時需由交單行進行留底并背書備注交單金額,也會導致后續訂單無法提交信用證正本交單。
2、暫不生效條款
信用證開出后并不生效,要待開證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書通知方可生效。例如:“LC WILL BECOME OPERATIVE WHEN BENEFICIARY WILL FURNISH PERFORMANCE BANK GUARANTEE TO THE APPLICANT AS PER PURCHASE ORDER.” 中文意思是:信用證必須在收到受益人銀行執行保函后才會生效。 正常信用證開立之后就已生效,上面所說的約束條款,實際上是將受益人置于被動地位,信用證生效受影響。
3、開證申請人決定條款
信用證中規定一些非經開證申請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進行的條款,如發貨需等申請人通知,運輸工具和起運港或目的港,需申請人確認等。例如信用證中規定:”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NAMEOF VESSEL,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中文意思是:直到我方以信用證修改書的形式,通知有關價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單據的要求后,信用證才可以生效。
上述條款內容,信用證生效完全掌握在開證申請人手中。
4、無金額信用證
信用證開出時沒有金額,通過修改增額或只能記賬,而不發生實際現匯支付。
另外,比較典型的帶有未生效條款的軟條款信用證,通常還可以用幾個“不”字來概括,即開證行不通知生效、不發修改書、開證人不出具證書或收據、不來驗貨、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約金的字樣,其中有不少是在證外合同中早就規定好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