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三大基本特征,你了解嗎?
信用證是一種安全系數比較高的付款方式,在國內國外應用廣泛。但信用證的三大基本特征你知道嗎?今天就來跟大家說一說信用證。
一、信用證的三大基本特征
1、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
信用證不依附于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2、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
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3、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對買家來說,信用證主要的風險就是支付了貨款但是卻收不到貨物或者貨物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因此在選擇貿易合作伙伴時,要提前做好資信調查,確定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是否能誠信可靠。
對賣方而言 , 信用證主要的風險就是收不到貨款或者對方不給發貨通知。因此,賣方也要對買方提前做好資信調查,確保對方的購買力與誠信度。對于銀行而言,為了減少信用證的風險,應調查交易雙方的資信,確定他們存在真實的貿易關系并且雙方誠信且能夠履約。
二、信用證的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并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鑒無誤后,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后,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并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無誤后,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三、信用證付款方式的風險
1、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
進口商惡意不依照合同開證,在信用證條款中增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常見的有更改包裝方式、修改最遲裝運日期、信用證金額等,一旦信用證正本開出,出口商即處于被動地位。
2、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
蓄意制造難以履行的條款,例如在信用證46A要求提交3/3的海運提單,而47A又要求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開證申請人,明顯的矛盾且不可操作。
3、信用證含有生效類信用證
警惕信用證中含有生效或不生效條款,如客戶簽名后方能議討交單、憑通知生效、需買賣雙方開立文件確認后信用證生效、目的港驗貨后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