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信用證一般流程及應注意問題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使用較為頻繁。無論是對于買方還是賣方,信用證都是安全系數極大的一種交易方式。本文將介紹國際貿易信用證一般流程及應注意問題,幫助外貿企業防范風險。
一、國際貿易信用證一般流程
1、申請人申請開證
進出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付款的,根據貿易合同的約定,進口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內以開證申請人的身份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2、開證行開立和付出信用證
開證行開立信用證之前要對申請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進行審核,在審核通過后,就可以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了。
3、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核對信用證的簽字印鑒或押密,還要審查信用證的條款,在信用證條款完整、清楚的情況下,除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外,須迅速將信用證交給受益人。
4、受益人審核、修改信用證,備貨出運并提示單據
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應立即進行認真審查,主要審查信用證中所列的條款與買賣合同中所列的條款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能接受的內容,應及時通知開證人,請求其修改信用證。
受益人經審證無誤,或收到修改通知書確認后,應立即根據信用證規定發運貨物,在貨物發運完畢后取得信用證規定的全部單據。開立匯票和發票,(如經修改的還需連同修改通知書)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給議付行。
5、通知行或議付行審單議付并向開證行寄單索償
議付行在收到單據后應立即按照信用證規定進行審單,并在收到單據次日起至多五個銀行工作日來確定交單是否相符。銀行審單僅基于單據本身確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構成相符交單。
議付行辦理議付后持有匯票成為善意持票人,議付行可以按照信用證條款中有關寄單的規定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并向開證行或其指定的償付行索償。
6、開證行審單償付
償付是指開證行或被指定的償付行向議付行進行付款的行為。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后,經檢查認為構成相符交單,應向議付行進行償付。
7、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
開證行在向議付行償付后,應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付款贖單。開證申請人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到開證行檢驗單據,如認為無誤,就應將全部貨款和有關費用向銀行一次付清而贖回單據。銀行則返還在申請開證時開證人所交的保證金或抵押物。
此時,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開立信用證而構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結束。
二、國際貿易信用證注意事項
1、注意不符點
不符點就是指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銀行給買家開出信用證,賣家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出具的單據內容,一旦賣方的單證跟信用證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個字母或一個標點符號與信用證不相符合,都記為一處不符點。
因此,發票上的收貨人地址、匯票、發票、保險單的幣值名稱都要相符。在單子中有不可避免的不符點需要和客戶溝通,或讓客戶的銀行確定認可不符點交單,分擔風險。
2、運輸時,單據內容要詳盡
在運輸的裝箱單上內容也要詳盡,裝箱單上注明件數,箱數,幾件一箱,凈毛重和體積。票貨與信用證都確認的情況下,貨物需要分批,則需提前知會客戶,提供相符的單據,取得客戶認同,而分批出貨每次交單都會產生費用。
3、報單內容需要完整
在報單上也要顯示賠付幣、交付及遞送的內容都要完整。同時也要注意貨代托單要保留,避免貨代臨時找不到集裝箱,在特殊的貨物上須有特殊包裝。
4、注意信用證規定地點
所有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付款、承兌的交單地點,或在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須規定一個交單議付的地點,但自由議付信用證除外。
像提交單據的期限一樣,信用證的到期地點也會影響受益人的處境。有時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定在其本國或他自己的營業柜臺,而不是受益人國家這對受益人的處境極為不利,因為他必須保證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內在開證銀行營業柜臺前提交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