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單信用證流程中買賣雙方的風控
跨境貿易中,買方和賣方往往由于身份不同、交易流程提供的單據手續不同等,所應承擔的義務和面臨的風險也不同。下面以跟單信用證為例,從流程看買賣雙方如何降低風險?
跟單信用證,有時也稱為“銀行家的商業信用證(banker’s commercial credits)”及“銀行商業信用證(commercial letters of credit)”,為國際貨物買賣的賣方提供擔保,確保他能夠在貨物裝運后獲得付款,即使買方無法付款或買方的票據被拒收(dishonoured)。
一單涉及跟單信用證的國際貨物買賣通常涉及以下流程:
(1)貨物買方在他本國向他的銀行(開證行)按該銀行的標準格式以另一國的賣方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
(2)信用證開立涉及開證行支付貨物合同價款或承兌或議付賣方按該金額開力的匯票(例如:支票)的承諾。
(3)開證行可能要求買方為其對賣方的預期支付責任提供保證金,或也可能依賴買方的良好信譽。
(4)開立信用證的標準條件通常是向銀行繳納針對貨物的一筆費用以及和貨物相關的裝運單據。
(5)一旦開證行同意開立信用證,他要求在賣方國家的通知行告知賣方以其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的開立。通知行也可能承擔向賣方付款的義務,在此情況下信用證是“保兌”的(相反為“非保兌”的)。
(6)此后賣方向通知行提交裝運單據(包括貨物發票、提單或海運單以及,在CIF條件下的海運保險單,等等)。
(7)如果備齊單證,通知行通過支付、承兌或議付買方開立的匯票而向賣方支付貨款。
(8)隨后通知行將裝運單據遞交開證行,開證行隨后向買方交單,使得買方能夠在卸貨港接受貨物。
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是收費的,當然最終費用由買方承受。
跟單信用證體系下,賣方和買方怎樣才能降低風險?
首先,必須認真繕制銷售合同。國際貿易是從訂立合同開始的,合同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并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于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了、便于銀行審核單據。合同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征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文件,因為文件越多,銀行遇到單證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證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證后,賣方即根據銷售合同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合同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證議付,而對銷售合同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證衙及時與銷售合同比較,發現信用證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證,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證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騙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注。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注,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共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旦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里,那么跟單信用證的操作就復雜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