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速,國際貿易在各國經濟發展中的貢獻日益增強。但跨境貿易往來所涉國家及地域政策監管條件不一、局勢經濟不平衡等錯綜復雜的因素,也導致了貿易風險加劇,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不法手段也頻頻發生。下面我們就以銀行辦理授信開證為例,分析一下信用證詐騙主要源自哪些風險點?
1.進口商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
進口商信用風險和經營風險主要表現為由于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生產能力不足,企業資金周轉不靈,現金流量不足,甚至已破產等原因而無力償付信用證款項;貨到后進口商品市場價格下降從而降低進口商履約意愿,進口商就可能不愿或無力履行付款贖單責;對行業知識、國際慣例、國際結算程序等缺乏應有的了解,以商務糾紛為由干擾信用證的執行,或者拒絕償還融資貸款。
2.出口商及出口商銀行信用風險
表現為在進口開證融資業務中,如果進口商品在品質或規格數量方面存在問題,會降低進口商履約意愿。如果出口商銀行違反信用證操作慣例,或者蓄意協同出口商偽造單據,進行欺詐,將很大可能導致進口商拒絕付款,最終形成開證行的墊付。
3.貿易背景不真實的風險
信用證業務如果不是基于真實的貿易背景,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義,因為銀行都是根據貿易背景來為企業提供融資支持的。進口商利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只處理單據的特點,偽造貿易合同、單據等進行欺詐,會給銀行帶來資金和信用方面的損失。比如進出口商串通虛構貿易關系,偽造進出口買賣合同,欺騙銀行為所謂的買方減免保證金,開出信用證。隨后,“信用證受益人”偽造單據,提交給開證銀行。開證銀行憑表面相符的單據付款后,進出口雙方分贓并隨之消失。在議付信用證項下,如果受益人向議付行提交了表面相符的單據,還可以提前獲得信用證項下融資。開證行因不能對抗善意第三方——議付行,即使事后知道了進出口雙方有欺詐嫌疑,也不得不對外墊付。
4.信用證軟條款欺詐風險
軟條款信用證是指開證申請人開立的信用證中附有某些“陷阱條款”,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可隨時解除其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出口商貨款的收回完全依賴于買方的商業信用,信用證成了“商業信用證”,而不是“銀行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的欺詐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對受益人的威脅相當大。這類信用證的軟條款種類相當多,如下是一些較為典型的條款:(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商取得進口許可證,或貨物樣品由進口商確認合格后再通知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商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2)規定船公司、船名、裝船日期等須由開證申請人通知或同意。(3)規定貨物的檢驗證書必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而且簽發人的簽字必須與留存在開證行的樣本一致。(4)貨物收據必須由開證申請人簽發,而且簽發人的簽字必須與留存在開證行的樣本一致。
5.不能有效地控制貨權的風險
如果信用證要求的運輸單據不是全套物權憑證或開證行不掌握全部貨權,如1/3海運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且不需要銀行背書轉讓申請人即可直接提貨,銀行喪失了貨權,對于付款的資金來源就失去了一項保證。又如在實務中還要防止預借提單欺詐風險。預借提單是在信用證裝運日期及交單日期均已到期的情況下,而貨物尚未裝運完畢,或根本尚未開裝,托運人提出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這樣的提單即為“預借提單”。簽發預借提單,其性質是屬于賣方與承運人共同串通隱瞞遲交貨物的真相,屬于對收貨人的欺詐行為。
6.外匯匯率風險
匯率的無序波動,給從事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的銀行帶來了一定的風險。授信開證期限越長,外匯風險就越大。進出口商在國際貿易經營中面臨外匯風險,在信用證類貿易融資向下,進出口商有可能將這種風險轉移給銀行。如銀行收取人民幣保證金,對外開立大額日元信用證,一旦日元大幅升值,則人民幣保證金不足對外支付。如果企業無法承擔由于匯率變動引起的資金不足的風險,則開證銀行就面臨被動墊款對外支付的風險,從而遭受貿易融資的損失。
7.對客戶信用風險審查不嚴,擔保的合法有效性落實不足
如果銀行內部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專業水平不高、責任心不強等,可能導致授信審批環節出現道德風險或操作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