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詐騙一直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大痛點,今天我們就從一個案例,警惕提貨擔保中的信用證詐騙!
【案例背景】
中國香港某銀行根據其客戶尼克有限公司的指示開立一張金額為20000美元的信用證。貨物是從日本海運到中國香港的一批手表,允許分運。由于日本到中國香港的航程很短,在第一批貨物的單據到開證行之前,申請人要求開證行出具提取這第一批貨物的提貨擔保,并附上相應的金額為10000美元的賠款保證,申請人在開證行有30000美元的信用額度,所以該行經辦合簽了一張給船公司的提貨擔保,允許申請人提貨。一星期后,第一批貨物的單據上未收到,申請人又要求出具提取價值為10000美元的第二批貨物的提貨擔保。由于近洋貿易中,郵寄單據往往需要一星期以后才能到達開證行,再則申請人的信用額度也未突破,因此開證行開出了第二個提貨擔保。幾天后,開證行獲悉它的客戶尼克有限公司倒閉了,它的董事們都不知去向。之后開證行收到了第一批單據,但金額是20000美元,顯然信用證下只能有這一批貨物,根本沒有第二批。一個月以后,憑開證行擔保而提走兩批貨物的船公司,聲稱開證行侵占了價值為20000美元的寶石手表的第二批貨物。原來該客戶少報了第一批貨物的金額,再冒領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貨物。
【案例點評】
1.這一類圍繞提貨騙取擔保的詐騙案件之所以能夠得手的主要原因在于:
(1)在未收到單據而出具提貨擔保時,銀行不可能像在收到單據后出擔保那樣知道貨物的詳細情況,諸如貨物的件數、嘜頭以及提單的編號等重要內容銀行往往不是十分清楚,銀行所知道的只是大概的貨價和籠統的貨名。
(2)行騙的進口商有一定金額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這樣就容易給出具擔保的開證行造成一個所借單據金額未突破賠償擔保金額的假象。
(3)行騙者往往還利用相同的貨名蒙蔽船方,從而提走別人的貨物。
2.防范這類詐騙的有效措施有:
(1)開證行在開證時就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貨物的嘜頭,在提貨擔保上打出貨物嘜頭,并應加信用證號碼。這樣開證申請人就只能提取信用證中所規定的貨物,出擔保的開證行就不會有很大的風險了。
(2)開證行還可以通過議付行獲得貨物的詳細資料,了解單據是否已被議付,是否真的有這筆貨物,以免受騙。
(3)開證行還可以要求進口商在他的賠償擔保或信托收據中說明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像上述案例中只有10000美元;并且還可要求他要提供擔保抵押品,或由信譽良好的第三人提供無限責任擔保。
信用證與該信用證衍生的提貨擔保業務屬于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提貨擔保應屬于擔保業務。信用證的保證金與提貨擔保的保證金不能混用。在實務中,開證銀行認為在開證時已收取全額保證金的,可以不再收取提貨擔保的保證金。這種做法沒有完全覆蓋信用證業務和提貨擔保業務的風險敞口。而信用證的擔保合同不等于提貨擔保的擔保合同,不能認為對信用證開證合同的擔保自然而然的轉移到為提貨擔保提供了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