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結算流程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快來了解一下——不可不知的13項特別條款!
1.遞送議付單據方法、次數和規定時間條款(Method / Number of Time / Stipulated Time of Sending Negotiable Documents)。
2.讓進口商從議付行拿取所有裝船單據條款(The Clause of Taking all Shipping Documents for Importer from Negotiating Bank)。
3.匯率條款(The Clause for Rate of Exchange)。
4.利率和利息條款(The Clause for Rate of Interest and Interests)。
5.生效和未生效條款(The Operative and Inoperative Clauses)。
6.“軟條款”(The Soft Clause):在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也一直被視為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因此,盡管我國出口貿易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跟單信用證。為此,我們應對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尤其是軟條款深加研究,這樣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匯。
(1)貨物檢驗證明或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開證人授權的人出具和簽署,其印鑒應由開證行證實方可議付的條款等等。這些條款對受益人來說極為不利,因為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人如果不來履行就不能出具檢驗證書或貨運收據,這必然影響貨物出運。但是,即使進口商檢驗并出具了證書或貨運收據,如果未經開證行證實,也會造成單證不符。
(2)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和簽署并由受益人會簽。同時,其印鑒應與通知行持有的記錄相符。這種條款對受益人很不利,因為主動權已掌握在對方手里。同時,不僅影響了議付時間,造成了單證不符,而且還影響了銀行與企業間的關系。因此,受益人應洽進口商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修改或刪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時收匯。
(3)檢驗證由某某出具并簽署,他們的印鑒必須由通知行證實。
這個條款對受益人來說也是不利的,而且開證行并沒有將印鑒資料寄給通知行,致使通知行無法證實。另外根據UCP500號規定,通知行應遵守合理謹慎的原則,檢查其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證實性,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因而沒有義務審核某某進口商的印鑒。
(4)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函箋上,注明全稱和地址。對于這一條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發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認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箋上出具發票,其發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稱的全稱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
(5)貨運收據由進口商或進口商授權的人出具并簽署,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的檔案記錄相符。對于這些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應洽開證人通過開證行來函或來電報修改或刪除,以便安全及時收匯。
(6)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手簽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信用證開證行的票據中心的記錄。對于此類條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鑒是否符合。因此,應洽改。
(7)由進口商授權人出具并簽署的貨運收據,其印鑒必須符合開證行持有的記錄。對于這種條款,受益人同樣不能把握貨運收據上的簽字和圖章與開證行持有的記錄相符。因此,應洽額修改。
7.自動延期條款(The Automatic Extension Clause)。
8.不符點費用條款(The Clause of Discrepant Fee)。
9.電索條款(The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10.注銷信用證條款(The Cancel L/C Clause)。
11.不接受憑保函議付條款(The Clause for Negotiation by Letter of Indemnity is not Acceptable)。
12.其它限制性條款(The Other Restricted Clause)。
13.對單據的格式、簽發和語言的要求條款(Requiring of Form Signature and Langu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