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項下客戶非正常提貨的風險有哪些
托收項下客戶非正常提貨的風險如下:1)銀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單;2)客戶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正本提單并提貨;3)FOB承運人擅自放貨。接下來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
托收項下客戶非正常提貨的風險有哪些
1)銀行托收下代收行擅自放單。
建議盡量選擇實力及信譽較好的代收行,同時,應指示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列明應憑付款交出商業單據;并且,交單后要通過托收行與代收行保持密切聯系,嚴防其擅自交單給客戶的行為,一旦出現類似情況,應第一時間通過國內的托收行向代收行主張相關權利,以防止因錯過時效而導致無力追溯。
代收行擅自放單的情況主要發生在銀行遠期托收的情況下(D/P after sight),主要表現為部分資信較差的銀行違反國際慣例(《托收統一規則》,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522,URC522),或者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銀行根本不認同D/P after sight的操作(不認同D/P after sight的國家或地區以法國、西班牙、德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及其前殖民國家或地區為主),直接按照D/A處理,在客戶承兌后即將提單交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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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取正本提單并提貨。
例如: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間,浙江、福建、山東、遼寧、上海等地多次出現希臘客戶在銀行托收項下通過非正常手段獲取正本提單,不付貨款而直接提貨的情況。
3)FOB承運人擅自放貨。
建議謹慎選擇貿易術語和承運人,最大程度控制貨權,盡量避免承運人無單放貨。有些出口商認為以FOB為代表的F組貿易術語操作簡單、省時省力,但卻不知,方便簡單的后果很可能是放棄了對貨物的進一步控制。DP結算方式下,出口商應盡量選擇C組貿易術語,若必須用F組貿易術語,則盡可能要求客戶選擇從業時間長、規模較大、聲譽較好的承運人,以便最大程度降低承運人無單放貨的可能。
承運人與客戶勾結并擅自放貨的情況在2000年左右曾較為普遍,原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曾專門下發《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對廣大出口企業進行風險提示,雖然近幾年不多見,但亦偶有發生。
以上便是托收項下客戶非正常提貨的風險有哪些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