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外貿人看過來:實用干貨貼,幫你一篇徹底搞懂進口押匯中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一、什么是進口信用證押匯業務
信用證項下進口押匯又稱進口信用證押匯(Import Bill Advance against Letter of Credit),是在信用證業務中,作為開證申請人的進口商在收到開證行到單付款通知后,應及時付款贖單。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進口商由于種種原因可能出現資金缺口導致一時難以付款(例如價格波動導致的臨時性囤貨,加工周期較長導致的銷售款無法及時回籠,應收應付賬期不匹配等),進口商即將進口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抵押給銀行,或提供第三人擔保,由銀行代進口商墊付進口貨款的一種短期融資業務。一般融資期限掌握在1-3個月,所以這類資金融通特別適合于進口商從事的流動速度較快的進口貿易,尤其是那些市場前景好、銷售渠道通暢的商品。
二、采用信托收據方式的進口信用證押匯的操作流程
1.開證行收到出口商根據信用證條款規定通過出口商銀行遞交的單據。
2.開證行對單據進行獨立審核,審單完畢后提示進口商付款/承兌贖單。
3.進口商向開證行提出書面申請,開證行進行嚴格審查,根據進口商資信、是否單證相符等情況決定是否接受申請。開證行決定接受申請后雙方簽訂進口押匯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協議的基本內容包括:
(1)押匯金額、期限及利率條款。進口押匯的金額、期限與利率由雙方協商約定,押匯金額為信用證項下來單金額減去進口商自籌款項,押匯期限與進口貨物轉賣的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過90天,利率為同期倫敦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LIBOR)加一定幅度的附加利率。
(2)進口商的付款義務及保證條款。進口商從押匯行得到的進口押匯款僅限于履行該信用證項下的對外付款,進口商應保證在押匯到期日前歸還押匯行押匯款本息,否則押匯行有權處置押匯項下貨物。
(3)貨權及其轉移條款。發放押匯款前,進口商應簽發信托收據(T/R)交付給押匯行,信托收據項下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押匯行,進口商處于代押匯行保管和銷售貨物的地位。
(4)進口商的違約條款。如進口商違約,押匯行有權停止進口商在本銀行辦理一切融資業務,并對其提起訴訟或執行其他措施。
4.押匯行根據押匯協議發放押匯款,代進口商向出口商銀行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5.進口商憑信托收據項下的物權單據向承運人提貨,向國內買方進行銷售。
6.進口商收到國內買方支付的貨款,實現資金回籠。
7.進口商到期或提前向押匯行歸還押匯款本金及利息。
在國內銀行實際操作中,申請進口信用證押匯的企業一般須滿足以下條件:持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且擁有進出口經營權;必須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或者持有外匯局簽發的“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且不在“進口付匯黑名單”上;資信狀況和經營效益良好,在銀行無不良記錄。
從進口信用證押匯業務的內容可以看出,它大體分為以下三個步驟:一是開證行根據與進口商簽訂的進口押匯協議對外付款;二是進口商憑信托收據領取貨運單據;三是進口商銷貨后,將貨款歸還銀行,換回信托收據。因此,進口押匯協議和信托收據是進口信用證押匯中的兩個主要文件。這里所說的信托收據是指進口押匯業務中,在進口商未付款之前向銀行出具的領取貨權的憑證。進口信用證押匯業務中開證行收到來單并代進口商對外付款之后,其實意味著已取得了貨權,在此基礎上銀行將單據交給進口商提貨并進行加工或銷售等處理動作,實際上是一種信托性質的活動。盡管貨物是由進口商購買的,但由于簽訂了信托收據,進口商的提貨、加工、銷售等行為僅僅是以銀行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實際上通過信托收據明確了進口商所提取貨物的所有權仍屬銀行,及由進口商代為保管和銷售貨物的地位。在理論上和法律關系上進口商并不享有貨權,只有待其按規定支付了貨款(歸還銀行押匯款)之后,貨權才由押匯行轉移給進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