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與國外信用理論簡述
作者:周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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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格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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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次數:1412
2021-01-24 10:50:15
國外信用理論已經有150多年的發展歷史,而我國信用研究從20世紀90年代才逐步展開,對國內外信用理論進行對比研究,有利于我國信用理論的優化和完善,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信用理論與制度。
一、信用理論基本層次
1、信用的概念。對信用概念的研究,一般分為道德層面、法律層面和經濟層面。
《中國大百科全書》對信用的解釋:信用——借貸活動,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上述理論屬于經濟信用的范疇,體現的基本要點是對“借”的償還。《大英百科全書》:(Credit)指“一方(債權人或貸款人)供應貨幣、商品、服務或有價證券,而另一方(債務人或借款人)在承諾的將來時間內償還的交易行為。”《韋氏英文詞典》對信用的解釋是:The system of buying and selling with out payment on security,直譯為無擔保付款的買賣體系制度,進一步可理解為: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意愿的信任,在債務人不直接兌付的形勢下,預先將所有權轉移至債務人。
道德層面的信用概念有其自身特點,也就是說以道德為支撐點,弱化契約和法制約束,重視信用示范作用。《論信用權》中提出:“以誠信任用人,新人使用”和“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人的信任”兩種含義。《論語學而》也提到“與朋友交而不信乎?”,這些都屬于道德層面的信用概念。 ?
法律層面的信用概念最早是在羅馬法。在羅馬法中,Fides意為信任、信義、誠實,表示“相信他人會給自己以保護或某種保障,它既可以涉及從屬關系,也可以涉及平等關系。”在日本法中,“信義則”從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單方面約束,轉變為對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在英美法國家,信用被稱之為Credit、Trust或Reliance。
2、信用的法律屬性。吳漢東認為:信用不是一種人格利益,而應歸類于無形財產的范疇。其理由主要是:信用是特定民事主體的財產利益;信用是一種沒有物質形態的無形財產利益;信用主要是以匯票、信用證、資信文件為載體的財產利益。王麗、田虹認為:信用具有三大法律特征:財產性、流通性和中介性。
《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貨物或服務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諾在將來付給報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過信貸與另一方做交易,取決于他對債務人的特點、償還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的估計。”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信用的主要解釋為:(1)主體貸款或取得貨物的能力;(2)債權人賦予債務人延期支付或承擔債務且緩期償還的“權利”。
?3、信用的分類。國內學者認為信用分為一般形態和具體形態。一般形態指一切與規定、承諾、契約、誓言等約定有關的規范要求和品行。具體形態是社會生活各領域信用的特定表現形式,如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等。根據信用主體可以分為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國家信用、國際信用;根據內容可以分為人際信用、家庭信用、職業信用、制度信用、消費信用、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租賃信用等;根據使用領域可以分為經濟信用、政治信用、法律信用、倫理信用等。
二、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理論的研究
我國信用制度理論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末期,起初是由于銀行體系改革多元化思路,展開了對貨幣信用的研究。有學者提出國家壟斷信用應向國家調控信用轉化,促進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形成;以貨幣關系為主導的銀行信用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呼吁銀行主導、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多元信用制度。
21世紀初開始,我國信用制度理論及呈多方向發展:
(1)信用制度理論總體框架。認為我國信用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我國失信嚴重的根本原因;借鑒國外的信用制度理論經驗,如在奧地利,申請信用消費的條件寬松,但對信用的監管方面,可以依托銀行和金融信貸機構相互合作查詢各戶的信用資料,達到信用的監管效用。
(2)信用文化建設。認為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加強道德教育,試辦道德法庭。
(3)個人信用制度理論。借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出針對我國的信用制度建設策略,包括制度體系、管理模式、從業機構、信用產品、信用法律等;提出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規,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消費信用制度、擔保保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
一、信用理論基本層次
1、信用的概念。對信用概念的研究,一般分為道德層面、法律層面和經濟層面。
《中國大百科全書》對信用的解釋:信用——借貸活動,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上述理論屬于經濟信用的范疇,體現的基本要點是對“借”的償還。《大英百科全書》:(Credit)指“一方(債權人或貸款人)供應貨幣、商品、服務或有價證券,而另一方(債務人或借款人)在承諾的將來時間內償還的交易行為。”《韋氏英文詞典》對信用的解釋是:The system of buying and selling with out payment on security,直譯為無擔保付款的買賣體系制度,進一步可理解為:債權人基于對債務人還款能力和意愿的信任,在債務人不直接兌付的形勢下,預先將所有權轉移至債務人。
道德層面的信用概念有其自身特點,也就是說以道德為支撐點,弱化契約和法制約束,重視信用示范作用。《論信用權》中提出:“以誠信任用人,新人使用”和“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人的信任”兩種含義。《論語學而》也提到“與朋友交而不信乎?”,這些都屬于道德層面的信用概念。 ?
法律層面的信用概念最早是在羅馬法。在羅馬法中,Fides意為信任、信義、誠實,表示“相信他人會給自己以保護或某種保障,它既可以涉及從屬關系,也可以涉及平等關系。”在日本法中,“信義則”從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單方面約束,轉變為對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共同約束。在英美法國家,信用被稱之為Credit、Trust或Reliance。
2、信用的法律屬性。吳漢東認為:信用不是一種人格利益,而應歸類于無形財產的范疇。其理由主要是:信用是特定民事主體的財產利益;信用是一種沒有物質形態的無形財產利益;信用主要是以匯票、信用證、資信文件為載體的財產利益。王麗、田虹認為:信用具有三大法律特征:財產性、流通性和中介性。
《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是:“信用(Credit),指在得到或提供貨物或服務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諾在將來付給報酬的做法。”“一方是否通過信貸與另一方做交易,取決于他對債務人的特點、償還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的估計。”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對信用的主要解釋為:(1)主體貸款或取得貨物的能力;(2)債權人賦予債務人延期支付或承擔債務且緩期償還的“權利”。
?3、信用的分類。國內學者認為信用分為一般形態和具體形態。一般形態指一切與規定、承諾、契約、誓言等約定有關的規范要求和品行。具體形態是社會生活各領域信用的特定表現形式,如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消費信用等。根據信用主體可以分為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國家信用、國際信用;根據內容可以分為人際信用、家庭信用、職業信用、制度信用、消費信用、商業信用、金融信用、租賃信用等;根據使用領域可以分為經濟信用、政治信用、法律信用、倫理信用等。
二、我國信用制度建設理論的研究
我國信用制度理論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末期,起初是由于銀行體系改革多元化思路,展開了對貨幣信用的研究。有學者提出國家壟斷信用應向國家調控信用轉化,促進多元化的金融體系形成;以貨幣關系為主導的銀行信用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呼吁銀行主導、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多元信用制度。
21世紀初開始,我國信用制度理論及呈多方向發展:
(1)信用制度理論總體框架。認為我國信用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我國失信嚴重的根本原因;借鑒國外的信用制度理論經驗,如在奧地利,申請信用消費的條件寬松,但對信用的監管方面,可以依托銀行和金融信貸機構相互合作查詢各戶的信用資料,達到信用的監管效用。
(2)信用文化建設。認為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規范政府行為,加強道德教育,試辦道德法庭。
(3)個人信用制度理論。借鑒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提出針對我國的信用制度建設策略,包括制度體系、管理模式、從業機構、信用產品、信用法律等;提出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規,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消費信用制度、擔保保證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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