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生效,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和特定原產地規則是什么
RCEP協定已經落地生效,其中的新規也開始逐漸被運用起來,作為RCEP協定中的重頭戲的原產地規則吸引的關注度尤其高,而在這其中有兩個全新的規定很多外貿人都還搞不明白,那就是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和特定原產地規則。下面格蘭德就來給大家做一個針對性的科普:
一、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是指原出口締約方已經出具原產讀證明后,相關貨物在中間締約方又進行了包裝、裝卸、倉儲、拆分、貼標以及其他RCEP允許的操作,由中間締約方再次出具的原產地證明。背對背原產地證明適應現代國際物流的需要,有利于貨物在成員間運輸、物流分拆,而不影響其原產資格。
比如,澳大利亞出口一批享有RCEP項下原產資格的鐵礦石8000 噸,澳大利亞簽證機構為該批貨物簽發了原產地證書。該批貨物在新加坡進行分拆,其中4000 噸發往韓國,4000 噸發往日本。在RCEP項下,新加坡海關可以依據澳大利亞簽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分別顯示分拆后的出口數量。韓國和日本的進口商則可憑借背對背原產地證書分別在本國申報進口享惠。
二、特定原產地規則
在規定中,特定原產地規則包含以下四類:
1.區域價值成分標準。標準為“區域價值成分40%”的貨物,當其計算出來的區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時,該貨物能夠獲得RCEP原產資格。
2.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前2位稅號改變(CC)、前4位稅號改變(CTH)、前6位稅號改變(CTSH)。
3.加工工序標準。化學反應,適用化學反應規則的貨物,如果是在一締約方通過化學反應制備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4.選擇性標準。以上三類標準中兩種或以上的組合。
以上就是給大家整理的關于RCEP協定中兩項新規定的內容解讀,RCEP協定中包含的規定十分豐富,從諸多方面對成員國間的貿易做出了更加便利的規定,旨在更好地讓區域內各國共享自貿協定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