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客戶不能拖欠貨款的合同應該怎么寫
作者:宋孟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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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格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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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次數:554
2021-02-28 12:22:47
讓客戶不能拖欠貨款的合同應該怎么寫?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讓其不敢違約,從而按時付款。
一、在買賣合同中設置所有權保留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此約定,一旦對方無法支付貨款,賣方就可要求其返還貨物,以減少自身損失。
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我們享有的是可以拿回貨物的權利,而不只是對客戶的債權,物權具有優先性,如果客戶拖欠貨款,我們可以直接主張取回貨物,把貨物暫時存放,客戶手中沒有貨物,我們的損失也就較小,后續要賬時也可以在客戶付款之后把貨物重新送回,這樣我們就擁有對此交易的主動權。
二、在合同中設置使用費條款。
即在買賣合同約定,如果買方拒不依約付清貨款,賣方不僅可以取回貨物,且買方必須支付貨物的使用費,以確保貨物不被貶值或貶損。
三、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合同中規定賣方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即是賣方有確切證據表明買方喪失履行貨款的能力時,在買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如停止供貨)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設置違約金條款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我國相關法律在這方面只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如果事先不約定清楚,發生糾紛后會增加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難度,或者只能使對方承擔比較輕的違約責任。
所以,需要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樣既便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對方出現違約行為的機率。
五、設置訴訟相關內容
在訴訟中經常會產生的律師費、鑒定費、辦案差旅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對于守約方來說也是一筆比較大的成本支出,很多客戶想要對方承擔,但是這是需要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否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個條件就是需要事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另外,如果事先有此約定,那么同樣可以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可以進一步降低違約行為發生的機率。
還可以規定法院管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是涉及到發生糾紛后,是選擇訴訟還是仲裁,是選擇原告所在地還是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機構等選擇問題。建議在合同中爭取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作為爭議解決的管轄機構,這樣可以避免糾紛發生時要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從而避免多支出費用和地方保護的障礙。
以上可設置的條款可以在對方違約后盡量減少損失,同時對于防止對方違約和違約后的責任追究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在買賣合同中設置所有權保留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此約定,一旦對方無法支付貨款,賣方就可要求其返還貨物,以減少自身損失。
在保留所有權的情況下,我們享有的是可以拿回貨物的權利,而不只是對客戶的債權,物權具有優先性,如果客戶拖欠貨款,我們可以直接主張取回貨物,把貨物暫時存放,客戶手中沒有貨物,我們的損失也就較小,后續要賬時也可以在客戶付款之后把貨物重新送回,這樣我們就擁有對此交易的主動權。
二、在合同中設置使用費條款。
即在買賣合同約定,如果買方拒不依約付清貨款,賣方不僅可以取回貨物,且買方必須支付貨物的使用費,以確保貨物不被貶值或貶損。
三、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合同中規定賣方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即是賣方有確切證據表明買方喪失履行貨款的能力時,在買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如停止供貨)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四、設置違約金條款
關于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我國相關法律在這方面只是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如果事先不約定清楚,發生糾紛后會增加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難度,或者只能使對方承擔比較輕的違約責任。
所以,需要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樣既便于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對方出現違約行為的機率。
五、設置訴訟相關內容
在訴訟中經常會產生的律師費、鑒定費、辦案差旅費等費用,這些費用對于守約方來說也是一筆比較大的成本支出,很多客戶想要對方承擔,但是這是需要具備一定前提條件的,否則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個條件就是需要事先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另外,如果事先有此約定,那么同樣可以增加對方的違約成本,可以進一步降低違約行為發生的機率。
還可以規定法院管轄問題,這個問題主要是涉及到發生糾紛后,是選擇訴訟還是仲裁,是選擇原告所在地還是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機構等選擇問題。建議在合同中爭取約定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委作為爭議解決的管轄機構,這樣可以避免糾紛發生時要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從而避免多支出費用和地方保護的障礙。
以上可設置的條款可以在對方違約后盡量減少損失,同時對于防止對方違約和違約后的責任追究都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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