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規定的拖欠貨款和合同詐騙是什么
司法規定拖欠貨款和合同詐騙如下:
一、司法規定的拖欠貨款
拖欠貨款:凡是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請該付的貨款、又沒有另外補充協議的行為,均屬拖欠貨款。
我國《民法典》關于合法追討拖欠貨款的規定:
合法追討拖欠貨款的條件:
1、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對賬單、銀行記錄等。
2、證明債務人主體的身份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居住地址等。
3、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期間重新計算。
二、司法規定的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合同詐騙行為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