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編碼歸類總規則
海關編碼對于外貿人的報關、清關等操作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而對其進行歸類更是如此,本次,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下海關編碼歸類總規則。
海關編碼歸類總規則
總規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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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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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規則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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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 |
2 |
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 |
總規則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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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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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列名比較具體的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都僅述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 |
2 |
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 |
3 |
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一)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品目。 |
總規則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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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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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規則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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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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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如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
2 |
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
總規則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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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在某一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子目條文或有關的子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協調制度》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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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海關編碼歸類總規則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