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逾期了怎么催收?
作者:滕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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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格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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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次數:466
2021-01-20 11:51:27
近期不少客戶反映企業欠款拖了很久都沒要回來。企業欠款后該如何去催呢?實踐中,一些企業為了追要欠款焦頭爛額,有的天天打電話,有的上門堵,甚至還有直接住在了欠款公司,但大都情況會吃閉門羹,債務企業會以各種理由來拖延欠款。為了避免欠款發生后追不回的風險,企業該如何處理欠款及追回呢?信仔在這里談談自己的看法。
對于不同情況的欠款進行不同的策略:
1.對態度較好的債務方
應當采取“先禮后兵”的政策,給予正式的書面催款通知書,并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待寬限期滿后仍無還款意向,再委托格蘭德征信機構,通過專業全面的訴前程序進行催收處理。
2.對于長期老賴
不能存有任何僥幸心理,應立即委托格蘭德征信機構,對該債務方進行訴前財產偵察或者對該債務企業進行背景調查,對于有償還能力的應立即進行律師訴前催收,并在有必要是進行訴訟,以確保全額收回欠款。
3.對于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方
應馬上準備采取法律措施進行催討,應與格蘭德征信機構聯系,委托匹配到當地有能力或常處理此案件情況的律所進行催討、簽發律師函或進行仲裁或訴訟。
而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方,應立即設法進行補救,與專業催收團隊協商想辦法催回欠款或協商催回部分欠款。
4.由于公司內部人員造成的欠款
首先應從組織內部進行調查,從企業管理制度中添補漏洞,嚴格管理并加強制度和規章手段,必要時需依法規辦,絕不容許任何人任何事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經濟上的損失。
與此同時整理該經濟貿易的相關聯債權資料,遞交格蘭德征信機構,委托債務方當地律所或催收方評估是否有機會能以催收的方式進行回款。
5.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債務方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 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方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即只要客戶對第三發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債務。
對于國外的債務方,應當由委托律所依照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執行催討。
對于不同情況的欠款進行不同的策略:
1.對態度較好的債務方
應當采取“先禮后兵”的政策,給予正式的書面催款通知書,并給予一定的寬限期,待寬限期滿后仍無還款意向,再委托格蘭德征信機構,通過專業全面的訴前程序進行催收處理。
2.對于長期老賴
不能存有任何僥幸心理,應立即委托格蘭德征信機構,對該債務方進行訴前財產偵察或者對該債務企業進行背景調查,對于有償還能力的應立即進行律師訴前催收,并在有必要是進行訴訟,以確保全額收回欠款。
3.對于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方
應馬上準備采取法律措施進行催討,應與格蘭德征信機構聯系,委托匹配到當地有能力或常處理此案件情況的律所進行催討、簽發律師函或進行仲裁或訴訟。
而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方,應立即設法進行補救,與專業催收團隊協商想辦法催回欠款或協商催回部分欠款。
4.由于公司內部人員造成的欠款
首先應從組織內部進行調查,從企業管理制度中添補漏洞,嚴格管理并加強制度和規章手段,必要時需依法規辦,絕不容許任何人任何事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經濟上的損失。
與此同時整理該經濟貿易的相關聯債權資料,遞交格蘭德征信機構,委托債務方當地律所或催收方評估是否有機會能以催收的方式進行回款。
5.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債務方進行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 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方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即只要客戶對第三發有到期債權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債務。
對于國外的債務方,應當由委托律所依照當地的法律法規進行執行催討。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外貿、跨境行業經驗、相關政策法規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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