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后拖欠的貨款如何解決?
在企業的經濟往來中,如果合同到期了,雙方的供貨關系也就解除了。但是雙方之間可能存在貨款未結清的狀況。那么有人會問,合同終止后拖欠的貨款如何解決?對方應該繼續歸還貨款嗎?下面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說明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債權債務終止情形】規定了債權債務終止的六種情形。①債務已經履行;②債務相互抵銷;③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④債權人免除債務;⑤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⑥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有效期到了,合同終止,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失效,雙方均沒有繼續履行的義務。這些權利包括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但有例外,合同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且合同雙方仍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定義務。 但對很多合同來說,合同的履行并未按照當初雙方的設想按部就班地走下去。很多時候,有效期限屆滿后,雙方原定的貨物交易等項目并未完成,或項目雖已完成,但雙方并未對最終合同款項進行確認,一方仍有部分貨款未向對方支付等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任何一方仍應遵守以下義務:
①誠實信用原則下的法定從義務(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該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②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即雙方仍有義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對合同款項進行結算,并支付合同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終止后有關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總結:通過上述,合同約定有效期屆滿后,因該合同產生的款項,雙方仍有義務結算和支付。但如果要提起訴訟或仲裁,仍會不可避免的會對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產生爭議。在企業之間簽訂合同時,很多合同往往喜歡約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小編不建議合同約定有效期限。若雙方能對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為“合同履行期限”更為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