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仲裁條款要點有哪些
外貿仲裁條款要點有三,分別是:(一)明確約定仲裁地及仲裁機構;(二)避免因選擇臨時仲裁而導致仲裁協議無效;(三)關注選擇的仲裁規則是否有效。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進行介紹。
外貿仲裁條款要點有哪些
(一)明確約定仲裁地及仲裁機構
根據《2018國際仲裁調查》(The 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的結果,五個經常被選擇的仲裁地點為倫敦、巴黎、新加坡、香港和日內瓦。五個經常被選擇的仲裁機構是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以及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2
選定仲裁機構后,建議直接采取該仲裁機構的示范條款,以免因仲裁條款的起草存在瑕疵或模糊之處而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以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的示范條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提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更多外貿知識,歡迎來格蘭德外貿平臺知識庫查詢了解。
http://www.329659.com/trade?share=QZONR
(二)避免因選擇臨時仲裁而導致仲裁協議無效
依據是否有常設的仲裁機構對仲裁程序進行管理,仲裁可劃分為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
機構仲裁中,仲裁機構及其指派的案件經辦人會向當事人提供行政服務、并管理仲裁各個程序;
而臨時仲裁中,組織仲裁程序的任務需要由當事人和仲裁員協調。盡快臨時仲裁有利于發揮仲裁的靈活性、提高效率,適用于對于標的較小、但結案時間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緊迫的案件,但當事人在選擇選擇仲裁方式時還應首先關注仲裁方式合法性的風險。目前,許多國家(或地區)都已在立法實踐中承認和采納了臨時仲裁制度,如奧地利、比利時、德國、美國、丹麥、芬蘭、法國、英國、意大利、荷蘭、挪威、瑞典、香港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仲裁制度中都規定了臨時仲裁制度。
但,仍有許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不認可臨時仲裁的合法性,或者部分法律關系引發的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是只能選擇機構仲裁。例如,俄羅斯法律規定俄羅斯企業股東間的仲裁地應為俄羅斯,并只能選擇機構仲裁
(三)關注選擇的仲裁規則是否有效
仲裁規則是指規范仲裁進行的具體程序及此程序中相應的仲裁法律關系的規則。隨著國際商事仲裁需求的多樣化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約定了混合仲裁條款,經常會出現選定的仲裁機構和適用的仲裁規則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選擇的仲裁規則時,一定要注重其是否有效。
以上便是外貿仲裁條款要點有哪些的介紹,希望能幫到廣大外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