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銀行信用風險防范
國外銀行信用風險防范措施主要從以下四個方向出發:
第一,創建信息共享平臺
這里提出的信息共享是指既要建立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也要建立各銀行之間及銀行內部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要創建新型良好的銀企關系,就要努力增加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信息透明度,就要使銀行和企業都充分的認識到雙方要想獲得長久的利益,就必須做到相互信任、互惠互利、榮辱與共,銀行盡量增加對企業的信任度、企業盡量減少銀行的風險度,從而做到企業融資有渠道、銀行貸款也放心的和諧場面;建立各銀行之間的信息共享是為了能讓銀行同業之間能夠方便進行信息交流、協調行動,對客戶資源和企業的信用等級的信息能夠共享,同時還能減少道德敗壞的客戶利用銀行間的惡性競爭而在多家銀行進行借貸現象的發生,有防范信用風險;建立銀行內部之間信息共享的目的在于使我國銀行總行與分行之間能夠依靠本行內部的信息系統實行信息的快速傳遞,從而增強總行對各分行的控制能力,達到從整體上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
第二,銀行要建立完整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銀行要從制度方面去完善信用風險體系,比如規定信貸檔案的整理、檢查,建立專門的監管部門;其次,銀行要與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簽訂合同,要求這些機構對企業的報表進行專業的審核,并出具報告,如有虛假信息,請評級機構承提責任;最后,銀行也必須在信貸業務上加強管理,嚴格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防止信貸權力的過分集中,還要加強業務的不同崗位不同部門之間的互相監督,在不同部門之間實行“防火墻”制度,有效防范風險的發生。
第三,銀行應健全資產擔保制度
首先要對保證人進行風險審查,包括保證人的財務狀況、資金實力、信用評級、是否有負債信息等等,通過對這些因素的審查來判斷保證人是否具有償債的能力;如果抵押物是股票、債券之類的有價證券,銀行還要按照逐日盯市的原則來對抵押物每日進行清算,如果證券受到市場變化的影響價值有所變動時,銀行應及時通知擔保人及時增加抵押物;其次,銀行在向借款人實行貸款時,一方面要防范借款人與評估機構勾結,做出虛假的評估報告,另一方面也要防范擔保公司與借款人的聯合欺詐產生的風險,對于擔保公司出具的受擔保企業的評估報告,銀行也要對借款企業實行實地調查,以減少風險。
第四,加大信貸業務人員道德風險的懲治力度
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中規定,信貸業務人員無論是其本人還是家屬如果接受客戶以任何形式的利益,并在業務中給予客戶優待,應根據情節給予不同的處罰,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并罰款50萬元的港幣,可見以法律的手段來防范道德風險是非常有用的。